关闭、破坏监控、报警等设备或篡改数据
隐患描述
关闭、破坏监控、报警等设备或篡改数据
隐患依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整改建议
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停止篡改数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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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坏监控、报警等设备或篡改数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停止篡改数据行为。
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或维护保养不符合标准
未规范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