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
隐患描述
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
隐患依据
第3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整改建议
停用设备,立即向监管部门补办使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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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
第3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停用设备,立即向监管部门补办使用登记手续。
使用明令淘汰/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超期未进行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