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可燃性粉尘共用除尘系统
隐患描述
不同类可燃性粉尘共用除尘系统
隐患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整改建议
立即分设独立除尘系统,禁止不同介质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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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可燃性粉尘共用除尘系统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立即分设独立除尘系统,禁止不同介质互联互通。
粉尘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建筑内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