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隐患描述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隐患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整改建议
停止违法行为,重新申领或规范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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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停止违法行为,重新申领或规范使用许可证。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