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篡改数据
隐患描述
关闭、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篡改数据
隐患依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整改建议
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停止篡改数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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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篡改数据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停止篡改数据行为。
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不符合标准
未开展专项培训或未记录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