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
隐患描述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
隐患依据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七)项: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整改建议
立即终止施工合同,重新审核施工企业资质条件,依法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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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七)项: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立即终止施工合同,重新审核施工企业资质条件,依法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承接工程。
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