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隐患描述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隐患依据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七)项: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整改建议
解除违规发包关系,按法定程序重新招标,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等级,确保其符合工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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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七)项: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解除违规发包关系,按法定程序重新招标,严格审查承包单位资质等级,确保其符合工程要求。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