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专业技术人员
隐患描述
未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专业技术人员
隐患依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整改建议
按规定配备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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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按规定配备相关人员。
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未足额提取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