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或井巷维修作业(特定工程除外)发包给其他企业 / 个人
隐患描述
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或井巷维修作业(特定工程除外)发包给其他企业 / 个人
隐患依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五)项: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整改建议
禁止违规发包采掘作业。
请输入安全隐患描述关键词,快速查询隐患依据、整改建议!
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或井巷维修作业(特定工程除外)发包给其他企业 / 个人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五)项: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禁止违规发包采掘作业。
承包方再次转包煤矿
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或未健全安全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