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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或井巷维修作业(特定工程除外)发包给其他企业 / 个人

隐患描述

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或井巷维修作业(特定工程除外)发包给其他企业 / 个人

隐患依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五)项: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整改建议

禁止违规发包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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